景观生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12浏览次数:27

第一条   景观生态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管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由党政负责人协商研究决定,根据议题分别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班子成员向党政负责人提出,由党政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党政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如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可按照有关程序向学校请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提交会议的主要事项在上会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本级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等会议材料应及时存档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执行实行党政负责人“双签”制度。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本议事规则由学院2018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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