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5-30浏览次数: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逐步实现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帮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指导下的一种个人输出劳务或知识,并取得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我校的勤工助学主要指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包括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受聘当学期及前一学期无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每学期必修课、模块课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2门;

(三)积极向上,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要求;

(四)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五)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铺张浪费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该中心设在学生处,是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统筹管理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二)科学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经费;

(三)调整、仲裁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建立和完善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五)与校内外各部门积极联络,不断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受理岗位申请;

(六)根据部门岗位设置要求,组织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选拔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勤工助学月度考核,学期末开展考核评优工作;

(八)及时发布和更新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管理本学院内的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制定本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二)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经费;

(三)调整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对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进行考核,拟定酬金;学期末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考评工作;

(五)及时发布和更新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和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遵守工作协议,不履行岗位职责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校内、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校园管理及学校正常秩序。禁止以宿舍为营业联系点,禁止学生个人从事各种贩卖、经商活动;禁止学生从事各种非法盈利传销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育人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如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常设工作岗位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须向岗位接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退岗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后,方可离开或更换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

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为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形式

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工作内容较为稳定、持续时间较长(1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以校内后勤服务、各项公益性劳动、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校内科研创作活动等为主要内容。临时岗位以有组织的阶段性工作、突击性任务、且活动内容单一、短期内即可完成的活动为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要求

() 鼓励、提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勤工助学岗位。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岗学生,用人部门要开展岗前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具有明显安全危险的工作内容不予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原则上限于假期和学生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周累计劳动时间不超过12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本着必要的原则,根据工作的任务量、工作性质及工作的复杂程度进行相应设置。报酬按照每小时5-8元,月度最高工资原则上不能超过320元。

第十八条 各用人部门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填写《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对用人部门所需岗位进行审核后,确定各岗位人员数。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一)领取并填写《宁波城市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二)填好表格后交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初审,签属意见并盖章;

(三)将表格交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作出安排。通过专场招聘会或临时选调方式,通知提出申请的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

(五)通过面试的同学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一张一寸照片;

(六)领取上岗证,正式上岗。

第二十条 对于在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弄虚作假,给学校、部门造成损失的,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可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对不符合要求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调换的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收到申请的两周内给予回复和调换。对未经申请擅自变更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予以支持。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考核程序将按照“谁用人,谁考核,分层次、分岗位”的管理模式,分用工登记、月考核及学期末考核。

(一)用工登记:上岗学生每次工作后在《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表》上登记工作时间,指导教师签名确认;

(二)月考核:用人所在部门以月工作量、工作强度、出勤情况、完成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并填制《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月度工作统计暨考核表》,根据工作绩效发放本月勤工助学工资,各二级学院须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期末考核:每学期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用人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人员,进行学期考核,每位考核学生均需填写《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期末考核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能多于总用人岗位数的30%,并作为本学期优秀勤工助学者。

1、优秀等级:工作态度认真,待人接物礼貌得体,能按要求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且质量优秀;物品、工具保管较好,无丢失现象,获得部门表扬者;学期末考核综合评价不低于85分;

2、良好等级:工作态度认真,能按要求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良好;物品、工具保管较好,无丢失现象;学期末考核综合评价不低于75分;

3、合格等级:工作态度较认真,基本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合格;工具保管较好,无丢失现象;学期末考核综合评价不低于60分;

4、不合格等级:工作态度不认真,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不合格;工具不能妥善保管,有丢失现象;学期末考核综合评价低于60分。

第六章  酬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学校划拨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职能部门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结果,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结果,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酬劳发放,以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洁身自重;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劳动规程,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

(五)准时到岗,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位须提前一天向指导教师提出请假,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

(六)每天到岗后在考勤表上签到,做好考勤记录;工作期间,应佩带“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上岗证”;

(七)服从老师调配,注意安全;

(八)在岗做到"七不准":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干私事;不准与他人争执,吵架;不准会客长谈、嬉笑打闹;不准擅自离岗;不准带领非相关人员进入办公工作场所;不准未经允许私自使用教师办公设备。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学习与生活支出,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纪律者,建议取消该生当学年的奖学金、评优等资格。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2. 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3. 宁波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表

5. 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月度工作统计暨考核表

6. 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期末考核表

7. 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退岗申请表

8、宁波城市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调换申请表

              

         学生处

20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