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6-07浏览次数:44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规范管理、物尽其用。   

    第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体制。

    校级: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的需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购置,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采购计划落实、到货验收、入库建帐、调拨调剂、报损报废处理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仪器设备所有、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三)协调处理仪器设备共享、开放等工作;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数据的统计及报表的编制工作。

    院(处)级:校属各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以及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仪器设备院(处)级管理机构。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不得频繁更换。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时,要事先与教务处取得联系,督促办理移交的相关手续并将移交清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购置、自制和接受捐赠、从外单位调入的,单(台、件、套)价在5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年经费安排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时提出购置计划并填写《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单》送教务处汇总。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各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的论证报告作为申购附件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列入购置计划。购置进口和控购仪器设备,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也应填写《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教务处,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由教务处根据国家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学校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零星统一采购以及自购等方式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见《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均应与仪器设备生产供应厂商签订合法的采购合同或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与入库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教务处应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对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拒付货款,并及时办理退、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须在索赔期内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各项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事先申报计划,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进行初步预算。

    第十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经6个月实际使用后,由教务处组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具有完整资料,核价后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办理验收、核价、建帐手续。

    第十四条  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进行建帐入库管理。

(一)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仪器设备,计财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虽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用于原有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凭维修审批记录单,经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可以不单独建帐管理。

    (二)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原始发票、仪器设备申购单和验收报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需),由教务处办理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并进行处统一编号入帐。在原有仪器设备上增加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部件,应将该仪器设备增值,不单独编号建帐。能独立使用的零部件,一般应单独编号建帐。

    (三)使用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标签及时粘贴在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四)教务处建立学校仪器设备总帐,各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要制定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制定规程)及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卸仪器设备,如有仪器设备已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需进行性能改进、改造拆卸的,必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投资效益,校内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各种形式的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各单位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才能借用。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归还时应进行验收检查,若有损坏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以各种形式使用或借用校内仪器设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校内单位须和校外单位草拟使用或借用协议(合同),明确设备使用或出借收费标准以及收入上缴学校与单位自留比例、用途,经教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合同)。因特殊原因需无偿使用或出借仪器设备的,还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并签订协议(合同)。

    凡已固定安装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应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妥仪器设备移交、归还或调拨手续,经教务处设备管理员出具证明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教职工校内工作岗位变动,办公设备原则上留在原所在部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清查、调拨、报废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做到帐、物相符,管理人员落实。凡仪器设备实际管理状况与账册记载发生变化或有出入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变化情况汇总到教务处,对仪器设备帐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应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帐,并不定期抽查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状况,确保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列出清单,说明原因,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教务处,供校内调拨、调剂。校内调拨由教务处协同调出、调入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调拨手续,原有固定资产帐同时作调整和转移。调拨至校外单位的,由教务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对人为造成仪器设备闲置,应查清责任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调拨,对确因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以及单位、部门调整需要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变更、调整的,由教务处协同调出、调入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校内调拨手续,原有固定资产帐同时调整。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调拨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报废处理:

    (一)使用年限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且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已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工作不稳定,安全可靠程度下降,已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三)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且不能修复者;

    (四)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整机新购价格者;

    (五)因教学、科研、生产、办公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的旧仪器设备;

    (六)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继续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手续。一般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使用管理人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单位设备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教务处审核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大型仪器设备报废,使用单位应组织3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经单位设备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签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一回收入库处理,注销固定资产帐。报废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移交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置。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及时查清原因和责任并书面报告教务处。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

    (二)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三)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未充分了解掌握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五)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和丢失;

    (六)擅自出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

    (七)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如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领发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等;

    (八)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第二十九条  损失的赔偿处理

    (一)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丢失和损坏不能修复的,根据其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按原价或现市价的10%-90%计算赔偿金额;凡属常用工具、量具、家用电子产品、电脑、照相器材等物品造成丢失的,原则上按原价或现市价全额赔偿;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丢损的零配件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配件成本和修理费;

    4、修复后仪器设备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办法进行经济赔偿外,还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而又隐瞒不报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属几人共有的,则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三十条  赔偿处理呈报手续: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明确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按处理权限审批。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现之时起2个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校保卫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隐瞒事故或未及时上报者,应加重处理。校保卫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上报的事故展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赔偿处理的审批。损失的仪器设备经教务处审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处理决定,由教务处通知学校计财处,事故责任人自行向计财处缴纳赔偿费。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七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几类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一)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四)其它由学校列为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慎重研究,以实验室建设规划为依据,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具体实施由使用单位填写专门申请报告,经教务处组织或授权申请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书面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后,由教务处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及时验收。教务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外观的验收,并核对装箱单的配、备件;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发现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及时通知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派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业务水平、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某些指定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专人操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

    第三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应制定各自的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管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违反。管理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购置文件、随机技术资料、安装验收文件、运行维护记录等,均应及时和定期收集,作为科技档案交学校档案馆保存。使用单位需用的资料可复印留存或借用。

    第四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应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入上缴学校与单位自留比例、用途,经教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处理,按本办法第五、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见第八章规定。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每年不定期组织抽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抽查结果将作为学校对该单位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对该单位设备投入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方式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各单位根据考核内容组织自查,对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逐台全面检查,自查总结交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进行抽查,单价大于(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逐台检查。

    3、教务处根据抽查和检查的情况,对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状况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二)考核结果

    1、教务处对全校所有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学院实验室与设备工作考核的一个方面;

    2、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定为半年。整改期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给予通报。

    3、对填报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考核结果将作为不合格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10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学院公章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仪器 设备 管理办法

 
    主送:各单位、部门
 
 
    抄送: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