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10-31浏览次数:40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术性问题进行咨询、评审和审议的机构。学校在对有关科研学术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一般须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对学校科研改革总体方案、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科研学术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议、讨论。

4、对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5、对学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及相关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6、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7、对学校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议,对报上级立项的项目提出咨询或评议意见。

8、对校级科研成果组织评审,并提出奖励意见。对向上级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议。对向上级报送的省级以上重大教学成果进行审议。

9、对校级学术刊物进行学术指导。

10、对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1、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12、处理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3)在省内外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学术思想活跃,有较深的学术造诣;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较大贡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2531名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学术专家、教授及行业专家为特邀委员;

2)校学术委员会在委员中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校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校长委托德高望重的委员担任;

3)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4)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服务与合作处;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3、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各学院(部)推荐基础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每届委员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任期间,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校长可及时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委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表决程序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到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议题需要,充分征求特邀委员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体表决时,同意委员人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特邀委员不参加表决。

第五条 本章程经第9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术 委员会 章程


 

    主送:各单位、部门

 

 

 

    抄送: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0419日印发

 

 


 

  共印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