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公示

发布者:郑惠敏发布时间:2023-09-20浏览次数:13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宁城院政〔20191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及省市对外开放的大战略,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我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学历生、长期或短期的非学历生(语言生、进修生、校际交换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等)。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在校注册的来华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院(部门)都要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学院/外事办是我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来华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国家和地方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六条  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二级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来华留学生工作,并设立专兼职留学生管理岗位,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中心、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教学、活动、安全等;日常生活管理及住宿管理由学生处、留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国际学院/外事办及后勤中心等部门协同完成。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由国际学院/外事办统筹。国际学院/外事办、招就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协同完成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国际学院/外事办、教务处、宣传部协同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来华留学生。

第九条  申请到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保证。来华留学生入学基本条件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水平;身体健康(提交医院健康检查表,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申请就读专科学历的留学生,需在申请时提供汉语和英语语言成绩,学生汉语水平应通过国家相关汉语水平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汉语面试和笔试,英语水平应达到雅思5.5分或通过学校英语面试和笔试。

第十条   留学生录取手续、来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报批和注销手续由国际学院/外事办统一办理。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报到与入学

来华留学生的报到与入学由国际学院/外事办统筹,协同教务处、学生处及各承办二级学院做好报到与入学工作。

第十二条  注册、学籍与档案管理

来华留学生的注册、学籍与档案管理参照《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纳入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国际学院/外事办予以必要的协助和协调。来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和教务处会签后,由国际学院/外事办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学籍。

涉及来华留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各二级学院须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务处和国际学院/外事办审批。

来华留学生的学生证、校园卡、上网账号等由二级学院负责统一到教务处、学生处、图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转学和离校

各二级学院配合教务处和国际学院/外事办做好来华留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专科文凭和结业证书授予等工作。

教务处和国际学院/外事办负责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并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留学生的有关学历信息。学校统一规定语言生及短期班学生的结业证书模板和编号方式,由教务处和国际学院/外事办负责制作和发放。

留学生申请转学,应至少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学院/外事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开具转学证明。被退学、开除或者签证过期、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有权不开具转学证明。

来华留学生的离校工作由国际学院/外事办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有关学院和部门办理。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15天内离校。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由教务处、国际学院/外事办牵头,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根据来华留学生类别与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来华留学生编班(或插班)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中国统一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来华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生处、外事办审批,每次最多只准假l-3天。学习期间(除节假日外)不准外出旅游。如有急事确需离开宁波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外事办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1天内,应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请假,1天以上应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及国际学院/外事办、学生处请假。因病情严重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先口头请假,并由二级学院及时报国际学院/外事办、学生处,尽快提交医院的病情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时数占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发结业证书。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不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来华学历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者(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非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课堂纪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来华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六章  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学校将来华留学生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国际学院/外事办牵头、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包括住宿的安排与管理、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协调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等。留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紧急突发情况或出现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由保卫处、学生处、国际学院/外事办按照中外学生趋同管理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允许并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各相关部门、学院要尽量丰富留学生的课余生活,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国情、历史和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来华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入学注册或每学年报到时,必须办理“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险,按照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保险条款规定内的保障。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来华留学生保险的购买,国际学院/外事办协助各学院和承办单位做好理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来华留学生在校内统一住宿,如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向国际学院/外事办提交校外住宿申请,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住宿管理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及后勤中心根据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要求各司其责、协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15天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学院/外事办、学生处备案,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留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时,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及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学费与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来华语言留学生或学历留学生学费均按照每学期每个学分1000元收取,住宿费按学校统一住宿费标准收取,合作院校派遣的短期进修生(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下)学费和住宿费按具体进修项目、人数等经与对方院校商定后收取。相关费用均由国际学院/外事办和计财务处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非学历生可申请的奖学金每年不超过6000元,学历生可申请部分或全额奖学金。学习优秀者可获得宁波市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交纳学费及其它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未交清费用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须向国际学院/外事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交,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学校设立留学生专项经费,留学生相关费用从专项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事务由国际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1.留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docx

2.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