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捐赠申报指南

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6浏览次数:0

作者:市台办  发布时间:2007-09-30  信息来源:市台办
 
经费说明:涉及报台办审批费用为0
   办理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涉台捐赠管理办法
1、申报首先由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当地台办提出,由当地台办审核后,报市台办,同时报当地政府备案,其中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台办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30万人民币以上的由市台办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受赠单位的申报均由主管属直接报市台办。 
    2、受赠报批应提供: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受赠单位的接受书;受赠物资的品种数量、价值、用途和进口口岸等。 
    3、受赠如用于建设项目的,在申报前应落实需地方配套的资金。 
    4、受赠的物资如属于国家限额管理或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1992]89号文件)要求办理。
       
 捐赠受理电话:0574-56128167    0574-56128015
        受理部门:市台办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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