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审批与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6-06浏览次数: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及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造价,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和二十万以上的重大维修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使用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等,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和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招标答疑、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执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五条  因学校、使用单位、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提供院(处)级或以上机构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对所有变更,都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提前书面写出变更的项目名称、原因、工程量及费用预算,对工程的总造价和施工工期造成的影响。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与设计院、监理公司仔细分析变更原因,审查其是否非改不可,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什么不利影响,核准后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对上述变更控制过程的情况,由现场监理编写出纪要,经有关方面签字后存底备查。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0.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工程例会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处长审核后执行。

2、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0.5-1万元以内,报经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审核后执行。

3、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5万元的工程变更,经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4、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5万元以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执行。

  5、工程变更导致建设规模超过原计划规定调整范围时(国拨项目5%或自筹项目10%),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重新组织立项审批,并按规定重新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设计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长组织处内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设计费用。由基建办主任落实变更资料按时到位和办理因设计变更需增加设计费的相关支付手续等管理内容。

  第八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核算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而造成的施工单位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对施工图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应及时提出,其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变更设计委托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造价调整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变更,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单、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原则上不再发生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施工通知)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三条  基建办主任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施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基建办主任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暂停部分恢复施工,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渠道。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主任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0年第        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

二○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