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校务、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6-07浏览次数: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学校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教办秘〔201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和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计财处、学生处、团委、工会、校园建设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校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学院(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委员会兼任,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学院(部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上传校园网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五)学校财务年度预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与管理情况;

(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的方案、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

(八)教职工“四金”缴纳、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

(二)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三)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等;

(四)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

(五)就业的政策、就业信息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等;

(六)教职工招聘,聘用程序及岗位要求;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本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三条  本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数字校园平台、信息发布会、宣传公示栏、校报、校广播台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校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学院(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考核体系。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违反本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0年8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