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10-31浏览次数:45

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宁城院党〔201612

 

 

 

 

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直)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中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长是行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学院党委应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和担当意识,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能。学院纪委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机关的作用。

第二章  党委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党委领导班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负集体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学院中心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检查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严明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拟提任干部的廉政审查把关,干部选拔任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做到个人事项“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查”,纪委意见“凡提必听”。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考察干部。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加强作风建设。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加强师德师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构建形成优良师德师风、教风和学风的长效机制。深化正风纪工作,加强明察暗访,对违反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五)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科学配置和依法规范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大力实施教育阳光工程,推行党务、政务、校务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六)开展廉政教育。学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扎实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深入推进廉洁教育进校园活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七)维护师生利益。畅通师生诉求通道,着力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加大对以权谋私、违规收受礼金礼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违规招生等问题的查纠力度,严肃查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八)支持执纪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支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从思想、组织、经费上支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创造条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关爱。

第六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内容包括:

(一)牵头抓总。认真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作出部署安排。定期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学院特点,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既要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干部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组织推动。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重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帮助学院纪检监察机关排除办案阻力。

(三)管好队伍。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四)当好表率。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按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责任。

第七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判指导。研究部署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二)落实措施。主动分担学院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任务。结合分管工作,细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制定务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监督管理。重视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开展廉政谈话。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积极参与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支持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四)示范带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按时、如实向学校党委以及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途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个人自律等情况。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支)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分主体,党总支(直支)领导班子在本单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负集体责任,书记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支)对照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推进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建议;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加强检查考核;加强对二级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严格纪律监督。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党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加强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

(三)深化作风监督。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作风建设规定情况的监督,推进作风建设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抓正风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四)强化履职监督。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五不直接分管”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等情况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强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对党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五)查处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

(六)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第十条学院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学院纪委委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党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廉政监督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章  落实“两个责任”的措施

第十一条  健全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政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党委学工部、计划财务处、工会、纪委办公室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部署、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协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召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对上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分析会,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清单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实际,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领导和各部门,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五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学院党委书记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可委托分管领导负责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开展廉政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实行提醒谈话制度。学院党委书记发现班子成员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班子成员发现分管部门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要及时提醒谈话,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帮助。

第十七条实行专题教育制度。重视和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组织2次以上廉政专题学习,每年组织2次以上全体中层干部廉政专题教育。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做廉政报告。学院党委、纪委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实行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学院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党委书记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实行责任考核制度。每年由学院党委对各单位(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干部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正确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学院党委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明晰学院纪委与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保证纪委聚焦中心,突出主业,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经常与纪委书记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和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对履行主体责任工作不力,违反党纪党规的,学校党委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