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发布者:潘亚儿发布时间:2017-12-26浏览次数:16

宁城院政〔201766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倡导学术正气,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从事教科研活动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研究成果,论文与著作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未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七)论文与著作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九)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原则。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学术规范的教育与预防,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调查,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加强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应通过新教师入职培训、定期举行讲座、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

第八条  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内容。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数据、资料等成果,无论是否发表,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原始文献出处。

(二)严格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保持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项目批准方或资助方的同意;发表研究成果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

(三)成果署名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未参与者不得署名;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的科研成果承担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期间作者的身份须与其单位署名保持一致。

(四)学术评价客观公正。评价他人学术成果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随意夸大或贬低被评价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成果参评各类奖项,不得虚构经济、社会效益,杜绝弄虚作假。

(五)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填写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已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第九条  健全科研制度的规范管理。建立学术材料的审核制度,针对所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二级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结题、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类科研成果评比等,申报者必须认真阅读项目发布单位的相关要求,明确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的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科研项目的评审结果、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和学术成果及时在校内网进行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和校档案室应保存各类科研项目的原始资料与数据,建立归类清晰的科研档案,保证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建立学术规范的监督机制。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通过相应的查重系统,对各类学术成果、科研论文等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提供相似性检测服务,并生成和保存相应的检测报告书。

第十一条  设立学术诚信的个人档案。对从事教科研活动的教职员工,建立个人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奖评优等事项中将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情况,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调查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处、科技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同行专家等不少于3人组成。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组人员与当事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调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应予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生泄密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2年内取消所有项目的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四)取消或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过失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复核与申诉

第二十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聘请不少于3人的校外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712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