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者:潘亚儿发布时间:2018-05-29浏览次数:17

宁城院政〔201826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健全学术机构,完善学术管理,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术管理制度等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

4.评审校级科研成果奖、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对外推荐的各类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对外开展的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或评议意见;

5.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6.对校级学术刊物进行学术指导;

7.对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8.指导、组织校级学术交流活动;

9.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1.委员会的组成

1)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的单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学术专家、教授及行业专家为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2)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2.委员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满足至少任期一届的要求;

5)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3.委员的产生

委员候选人由秘书处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各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在充分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民主推荐合适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一般任期3年。委员在任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体表决时,特邀委员不参加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公示3天。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  本章程经第18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宁城院政〔201019号)同时废止。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85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