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发布时间:2023-09-17浏览次数: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推进民主办学和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工委〔20111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教办综〔202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及时,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有关信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行政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党政管理机构及工会、团委、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巡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本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设在纪委办公室,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组员由纪委办公室、工会、学生处各单位(部门以及师生员工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校内公开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下列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学校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包括信息的项目、内容概述、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和责任单位部门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单位在完成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及相关网站;

学校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校内媒体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学校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学校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

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以及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部门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中,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评优评奖公示等即时性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备案说明。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五)申请人或组织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按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反映,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10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学校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情况;

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十一本细则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39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