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院政〔202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健全学术机构,完善学术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服务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委员会的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党委会审定。
(2)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应充分考虑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年龄结构,人数不少于15人的单数。应合理确定各单位(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并有一定比例的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学术专家、教授及行业专家为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3)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地方服务合作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4)各二级学院(部)应建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委员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满足至少任期一届的要求;
(5)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的产生
(1)委员候选人由秘书处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各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在充分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民主推荐合适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2)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一般任期3年。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因身体、年龄、职务或岗位变更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4)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依据本章程相应条款的产生办法,在原单位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2)对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术管理制度等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
(4)审议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
(5)评审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确定对外推荐的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对外开展的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或评议意见;对学校重大科研平台、学科建设项目、科研队伍培育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进行学术评议;
(6)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7)对校级学术刊物进行学术指导;
(8)对院(部)级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指导、组织校级学术交流活动;
(10)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体表决时,特邀委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公示3天。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26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宁城院政〔2018〕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