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中心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5浏览次数:218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中心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同创新战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6号)的精神以及《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宁城院政〔201385号)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快培育和规范管理我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对标原则。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严格贯彻宁波市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相关文件的基本精神,在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等方面参照国家级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办法,根据学校实际和同类兄弟院校考核要求,结合各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中设置的各项建设方案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标体系打分。

2.系统原则。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重点对协同创新的重大需求和总体思路、协同创新的机制体制改革与中心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考核。

3.精品原则。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突出高层次协同单位的整合、学科影响力的提升、高端人才培养、高等级科研成果的取得、机制体制的创新度等方面内容。

二、考核内容

1.协同创新的重大需求和总体思路

1)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

2)协同创新的总体定位与阶段目标;

3)协同创新体的整体实力、水平与基础等;

4)协同创新学科实力和建设情况。

2.协同创新的机制体制改革与中心运行情况

1)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模式、管理体制建立与运行;

2)人员聘任、考评、激励以及流动等人事制度改革与实际操作;

3)面向重大需求的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与实施;

4)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与开展;

5)平台、基地、成果、信息等创新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6)牵头单位、主要参与单位以及社会各方实质性支持的落实与经费投入使用状况。

3.协同创新的实施成效

1)中心人才集聚能力和团队整体水平;

2)拔尖创新人才的协同培养成效;

3)围绕重大需求学科集群交叉与发展成效;

4)标志性协同创新研究成果及其转化、应用和服务效益;

5)国家、地方、行业、企业以及国际各方的支持与认可度。

三、考核形式与考核程序

加强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各级协同创新中心应在每年年底向学校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满两年的,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建设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验收检查。校级认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程序如下:

1.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按照考核内容中提及的主要方面撰写自查报告,交协同创新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协同创新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考核评审会。结合协同创新中心自查报告具体内容,打分并确定考核等级。

3. 在考核评审会后召开校协同创新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最终审议并确定考核结果。

对于上级认定的我校作为牵头单位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奖惩措施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考核结果根据专家打分区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档。中期检查优秀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奖励,合格的继续给予剩余经费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建设期满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申报高一层次的协同创新中心,合格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