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1浏览次数:220

 

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和规范学校各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浙江园林绿化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校协同创新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若干研究所和综合办公室等机构,内部要建立综合保障、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三、协同创新中心应依托优势学科和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条件成熟情况下应建立跨学科、跨单位的实体机构,有充足的研究场所、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可下设研究团队和公共平台,必要时还可下设分支。

四、协同创新中心需建立理事委员会,负责审议中心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资源分配、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以及对中心整体的绩效评估和考核等,建设协同中心有关科研发展、平台建设、团队培育、人才引入、成果转化、经费管理和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是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成员由中心牵头单位、各核心协同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单位等领导组成。

五、协同创新中心需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协同中心业务发展和学术活动等提供咨询和指导,包括协同中心课题发布、评审、成果转化、科研培训等工作,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制定中心内各研究部的具体研究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

六、协同创新中心需根据发展目标审议设定研究方向明确的研究部,定期发布研究指南、协助中心学术委员会完成课题评审与结题等工作,组织有关团队开展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七、协同创新中心内部需建立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同创新中心内部资料档案整理统计、设备管理、宣传报道、课题管理、会议组织与安排以及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八、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并负责落实;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中心管理委员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九、协同创新中心应制定学术委员会等各类机构的章程,加强中心内部机构管理,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与有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十一、协同创新中心应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多样化评价和奖惩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十二、规范人事和经费管理制度,制定人才培养和科研任务协同细则,有条件中心应积极探索应用型本科与研究生高层次联合培养模式。

十三、积极探索“政”、“行”、“企”、“市”的协同创新合作模式,吸纳资源,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打造中心发展亮点和特色,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和氛围,有效推动学校协同创新与地方服务工作。

   本意见经第14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地方服务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