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章程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TAFE学院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内,违反校纪校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其行为达到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纪处理分为:违纪处分和违纪告诫。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违纪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处分自处分做出之日起生效。其他处分有效期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间从违纪处分正式文件签发之日起算。重复违纪的处分有效期为前一次处分剩余期间和后一次处分期间的总和。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有效期。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有效期若毕业之时未满的到毕业离校之日止。
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解除程序见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需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两次及以上)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时,尚未成年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违纪时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主动报告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七)主动承担本规定第九条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事实、违纪后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
(二)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者,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者,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三)共同违纪为首者或团伙作案为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六)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需受处分者;
(七)拒不承担本规定第九条民事责任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九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及他人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于下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四)宣扬、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徒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者,学校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不满6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虽不满600元,但多次作案,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窃得财物者,参照本条第一款从重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参与分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他人有价卡、券者,参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七)将他人遗忘物或他人丢失物占为己有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明知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利用他人有效证件,冒领存款、汇款或其它钱物者,参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不满300元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的,根据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消防规定或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占公物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医疗费用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造事端、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纠集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聚众斗殴为首者或持械打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或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起哄、掷砸物品等影响正常校园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违反课堂守则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不守秩序、不听劝阻、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藏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引起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校园良好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破坏校园公寓文明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作息时间规定,制造噪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内留住非本寝室人员、校外留宿或校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违反公寓规定,经常夜不归宿,或是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有关公寓规定或公寓文明行为规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涂改、提供、冒用各种证件或证明,伪造他人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诽谤、诬陷、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等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收听、观看黄色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涂写、书画淫秽文字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现金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具、赌资、赌博场所),除暂扣赌资、赌具外:
(一)初犯且赌资不满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300元-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或虽不满500元,但屡次参与赌博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并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累积以学年为期限,以20学时为单位分次逐次计算。每次旷课累积达2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工具作弊、屡次(两次及以上)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主动作弊者相同的处分。
(四)非法买卖、获取、泄漏考试试题或答案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窃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为不端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猥亵、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道德风范、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混淆视听,扰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或事项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利用各种黑客软件或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公共、个人计算机系统功能、程序、数据以及影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网络设备、线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浏览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者,视情节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提供伪证,组织或策划他人提供伪证;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手段妨碍调查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章 违纪告诫适用及期限
第二十八条 违纪告诫适用对象
(一)平时表现良好或有突出表现者;
(二)受告诫者之前无违纪记录者;
(三)违纪行为拟受处分等级在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者;
(四)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愿意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被认可的形式努力弥补所犯错误者;
(五)受告诫学生在告诫考察期内需具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
(六)违纪事件中如有受害方的,需取得对方谅解者。
第二十九条 违纪告诫考察期为6个月,自告诫通知书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违纪事实调查。考试违规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教务处调查;发生在学生社区内的一般违纪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涉及学校保卫职责查处的违纪事件由所在学院配合保卫处调查。学生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学校相关部门配合调查。
(二)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不包括留校察看)的违纪处分,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院并相关调查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拟文后送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分管领导签发。跨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明确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由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及时指派教师与违纪学生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做好记录。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15日视为送达。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原则上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签署《学生处分决定送达接收单》后,由所在学院存档。送达指定代理人的,须同时留取相关授权凭证。
(五)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根据《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校公告栏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八)学生处分期满后,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九)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告诫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对学生执行告诫应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审核(由其他违纪调查部门参与调查的违纪案件,需征得该调查部门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二)对符合告诫条件的违纪学生,由其所在学院开具书面告诫通知书交与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
(三)对受到告诫的同学,所在学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须指派专门老师对其进行引导,并在考察期内安排详细的教育计划。
(四)考察期满后,引导老师作出鉴定结论,合格者按期结束考察;不合格者,按照《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违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程序:
(一)学生受到记过以下(不包括记过)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后,原处分自动解除。
(二)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解除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应当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或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1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宁城院政〔2010〕73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