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以人为本,惠及广大教职工的重要举措,学校党委、行政对此高度重视。根据2019年度全市工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甬教工会〔2019〕10号文件精神,为了体现学校对广大教职工的关爱,减轻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达到人人参保的目的。经研究决定,学校为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以2019年4月1日前人事处名单为准),办理以下几项医疗互助保障,保障费均由学校支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详见附件2)
凡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保障期限为1年,保障费为50元/人。
二、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详见附件3)
凡享受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校退休人员,均可参保。保障期限为1年,保障费为130元/人。
三、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详见附件4)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身体健康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集体参保。保障期期限为1年,保障费为20元/人。
四、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详见附件5)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以下统称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保障期限为1年,保障费为15元/人。
请各分工会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填写参保统计表格(附件6)书面与电子表格一份,发邮箱:335352367@qq.com,联系人:叶菲,电话:85017。请于4月12日(周五)下班前交校工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办理。
工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