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宁城院工〔2018〕4号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学校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不断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的法人群团组织。学校工会财务工作是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负责学校工会经费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筹集工会经费,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工会资产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工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工会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费开支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讨论通过后,报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学校工会设置会计与出纳,具体负责工会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并且认真履行工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会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组织执行。工会根据年度的工作计划,任务及重大活动、项目的安排,在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工会预算应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并经工会主席签批。
第七条 学校工会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预算编制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八条 学校工会预算调整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办公会议同意,再做预算内调整。
第九条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留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四章 工会收入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额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学校工会每月按行政转入的会费数额入账,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财务按每月工资总额的2%,拨付给工会,其中40%上交上级工会,60%用于本级工会活动开支。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五章 工会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活动费是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费用,支出职工活动费时,应严格掌握开支标准和范围,对发放的奖品予以登记造册及签收。
第十四条 工会业务费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维权支出费是指工会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帮困补助、送温暖以及其他维权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其他有关活动的支出。
第十七条 工会在组织会员外出活动时,如确需要备用现金时,必须经工会主席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办完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在领用转账支票时,须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将支票交给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应将支付支票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填写齐全。不得签发空白或空头支票。
第十九条 经费拨款标准
(一)二级分工会活动经费200元/人/年;
(二)每个俱乐部日常活动经费1500元/年,20人(含)以上2000元/年。
第二十条 单项活动支出在10万(含)以上原则上需公开招标;5(含)-10万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5万以内由学校工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签批报销规定
(一)经学校工会主席授权,单笔2000元以下工会经费使用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单笔2000元以上(含)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学校工会主席审批;
(二)8000元以上(含)原则上使用公对公转账,农民的农副产品除外。200元(含)以上刷公务卡;
(三)跨年度发票(年终交接月除外)、不符合预算、原始发票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据不准确的不予报销;
(四)现金领取需本人签名,不得代领;
(五)大额开支有合同或协议;
(六)工会报销需开工会户头发票;
(七)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二条 慰问标准及组织
(一)因病住院(包括生小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特殊情况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教职工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二)丧事慰问送花圈,凭发票报销;
(三)分工会开展的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50%,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2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1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四)校级组织的大型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五)工会委员、干部培训标准为400/天(含住宿),200/半天。
(六)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需单张发票)。
(七)教职工生日蛋糕300元/人,报销时需附附件(发放清单、会员本人签字),以上慰问名单清晰、标准一致。
(八)教职工因生重病或直系亲属生重病等各种原因造成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等困难补助金不超过3000元,二等困难补助金不超过2000元。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分工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审批。
(九)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一般由所在单位(部门)代表校工会进行慰问,校工会视情参与。处级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人员由校工会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及其他标准
(一)校工会组织的职工教育活动、文艺会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他名次做相应的递减,且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50%。奖励金额视实际活动参与人数和基本情况而定。
(二)获得上级工会组织的表彰奖励,下级工会一律不可以配套奖励。获得上级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的,只有荣誉没有奖金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国家级荣誉:一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600元,个人不超过800元;二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500元,个人不超过600元;三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400元,个人不超过500元。
2.获省部级荣誉:一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500元,个人不超过700元;二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400元,个人不超过500元;三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300元,个人不超过400元。
3.获市级荣誉:一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400元,个人不超过600元;二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300元,个人不超过400元;三等奖,团体人均不超过200元,个人不超过300元。
(三)学校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四)组织参加市级(含)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有统一着装要求,按不超过500元/人(仅限于参加者)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的单位,不再重复购买服装。
(五)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中请教练和裁判的劳务费标准为500元/天·人,仅限于外请人员,本单位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六)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八不准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劵,搞请客送礼等(生日蛋糕、电影票除外);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出高档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会所、酒吧、高尔夫、茶馆、美容院等);
(四)不准设“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行政;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组织有关文件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有关监督部门的定期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会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18年5月7日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